重庆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办法(试行)
2009.05.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布局,推动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建立,促进存量资源和新增资源的系统集成与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发布的《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仪器和设备。
第三条 联合评议是指有关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前,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前瞻性等方面进行的可行性技术分析评议。
第四条 联合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的原则,以新增资源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共享机制。
第五条 联合评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联合评议是财政资金安排的必要条件,是安排财政资金购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联合评议的组织与范围
第七条 建立市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等部门成立联合评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联合评议工作。联合评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科委承担。
联合评议应从相关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相关行业、学科领域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设专家组组长一名。
第八条 凡市级财政预算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市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列入联合评议范围。
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我市投入配套资金的国家计划项目)资金用于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均应纳入联合评议范围。
第九条 为避免重复购置,减少浪费,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率,鼓励使用社会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委托联合评议办公室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前瞻性进行联合评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拟购置属联合评议范围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预算编制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并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将本部门所属单位下一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其联合评议申请表(一式二份)集中报送联合评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在报送项目预算申报书时,同时将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一式二份)报送至市科委科技项目管理中心,由科技项目管理中心转报联合评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综合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用途和必要性;
(二)新购仪器设备的预计利用率、预计用户数量、对外开放时间等;
(三)申请单位和本市范围内同类仪器设备的情况;
(四)新购仪器设备要求的技术指标、先进性、前瞻性,拟选型号及相关配置要求;
(五)新购仪器设备共享措施;
(六)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
(七)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
第四章 联合评议程序
第十三条 联合评议办公室收到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或接受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单位委托后,原则上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联合评议。若有特殊需要可临时组织联合评议。
第十四条 专家组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后,联合评议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提出联合评议结论意见,提交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联合评议结论是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安排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预算的依据之一。未经联合评议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预算原则上不予安排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如果需要调整变更,应提前向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
第十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应根据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新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信息报送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纳入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共享。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等部门对使用市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使用和共享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