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
2009.05.14
【标题】 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80407
【实施日期】 880407
【失效日期】
【文号】
【名称】 消毒药剂与消毒器械审批程序
【题注】 全文
为贯彻《消毒管理办法》,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均需按本程序申请,得到批准 后,方可生产、销售。
一、范 围 1.已在国内生产的消毒器械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消毒药剂。 2.对于原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改变成份、剂型或型号的新型产品。 3.在我国新生产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 4.进口国外生产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
二、申 报 研制和生产消毒药械的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 局)提出申请,填写消毒药械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按附件要求备齐技术资料,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签署初审意见后,转报卫生 部。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直属的医学教学和科研单位,可直接向卫 生部提出申请。
三、审 批 卫生部组织专家评审,指定单位复测、全面审核技术资料,必要时,可请申报 单位做技术答辩。审批合格后,签发卫生许可证和批准文号,格式如下:(年号) 卫防准字号。 卫生监督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监督,如发现产品不能保证审批质量时, 或无消毒作用,监督机构可酌情处理,并必须及时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可取消原批 准文号,责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附:消毒药剂申报资料项目
1.消毒药剂名称、成份、理化特性、用途、腐蚀性、稳定性及安全性。
2.消毒药剂按申报管理要求分3类提供资料: 第一类:我国创制或根据国外文献报道生产的原料药品及制剂,必须提供定性 或定量杀微生物试验、有机物影响试验和完整的毒理学试验资料。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国内仿制的消毒药剂,提供定性或定量杀微生物试 验、有机物影响试验、急性毒性试验,皮肤粘膜刺激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资料。 第三类:国内已获准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定性或定量杀微生物试验、有机物 影响试验及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3.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生产单位改变时,必须向所在地卫生厅(局)备 案。 消毒药剂申报注意事项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应在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签 署初审意见转报卫生部。 ②产品名称或说明中注有对肝炎有消毒作用时,必须有对肝炎病毒杀灭效果的 技术资料。 ③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打印件。 ④申请单位须在提出申请时,交纳审批费。 ⑤申报表按附件4统一式样。
附:消毒器械申报资料项目 (1988年4月7日卫生部发布)
1.器械名称(商品名和型号)设计方案、主要技术参数的测试。
2.杀微生物效果:按消毒器械的原理、杀菌方法,选择指示菌及测试结果, 影响杀微生物效果的因素。
3.器械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
4.现场使用效果及用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