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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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同资金管理办法

2009.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共建、共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精神、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及其科财字[1998]017号文《关于印发(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加强管理,提高我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二条 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专项拨款,用于对河北省内参加协作共用的科研仪器对外测试服务的运行补贴。
第三条 由河北省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大仪办")行使资金管理职能。
第四条 资金管理的主要原则有:
1、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2、资金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3、资金的增值措施由大仪办规定;
4、资金本金不做消耗性能使用,本金生息部分以无偿使用方式用于协作共用仪器运行费的补贴。
第三章 仪器运行补贴管理
第五条 协作共用仪器机时收费,参照冀科财字[1998]008号文《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
第六条 协作共用仪器运行补贴费的申请、评审和管理。
1、对入网仪器的考核,是决定运行补贴费的依据,详见冀科财字[1998]008号文《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
2、委托使用入网仪器进行测试的用户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委托测试任务登记表》(见附件二),并提交"课题任务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协作共用仪器机组人员需填报《年(季)度河北省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统计报表》、《实验原始记录表》和《仪器运行补贴费审批表》(见附件三、四、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上述报表和有关财务凭证复印件报送大仪办;
4、专家委员会对协作共用仪器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5、大仪办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考核意见,最终确定补贴方案,签发实施; 
6、大仪办负责把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各申报单位,各申报单位凭通知单到大仪办领取运行补贴费。
第四章 协作共用仪器管理
第七条 大仪办负责组织科研仪器使用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大仪办负责,是大仪办的技术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对申请参加协作共用的科研仪器装备进行技术评估,提出参加协作共用仪器的推荐名单;
2、每年对协作共用仪器的性能指标进行检查与考核;
3、对协作共用仪器组成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
第八条 申请参加协作共用的科研仪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仪器性能指标达到国内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且应用领域较广;
2、能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3、仪器功能完善,完好率高于90%;
4、分析测试精度等级符合设计的使用技术条件;
5、仪器组成员中有固定的、具有3年以上实践经验且职称为工程师以上的分析测试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协作共用仪器的申请与审批。
1、由仪器拥有单位根据协作共用仪器的条件,按规定填写《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申请表》(见附件一),报送大仪办;
2、大仪办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协作共用仪器进行技术评估;
3、大仪办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及专家委员会技术评估意见,并在对运行费补贴额测算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协作共用仪器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条 参加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1、保证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4、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协作共用仪器实行动态管理,大仪办根据资金支持的强度,不定期对协作共用仪器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调整,做到有进有出,用更新、更好的仪器替代性能落后的或协作不力的仪器。

第五章 考核、奖励、惩罚
第十二条 仪器考核主要从年度使用机时、样品数、对外服务收入、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采用定量计算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考核办法由大仪办制定。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1、年度工作奖。奖金总额为年度协作共用仪器运行补贴费总额的10-15%,直接用于分析测试任务承担仪器组的奖励(本实验室或研究所自己主持的科研项目除外)。
2、表彰奖。先进集体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名额总数3个;先进个人奖:人数3-5名,发获奖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3、表彰奖每3年进行一次,由大仪办拟定评选标准,协作共用单位提出推荐名单和事迹材料,经过严格审查,最终确定授奖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在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工作中有不良表现的给予处罚:
1、违反第八条承诺,但未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予以警告处罚;
2、违反第八条承诺,并给委托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给予取消全年运行补贴费的处罚;
3、虚报机时和测试收人的,在取消全年运行补贴费的同时,取消其协作共用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再受理其协作共用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仪办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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