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高水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强化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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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高水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强化建设管理办法

2009.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山东省实施<面向2l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鲁政发[1999]105号),省教育厅决定“十五”期间实施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强化建设工程,为了加强对强化建设的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开展重大科学研究,不断推出重大研究成果,强化社会服务功能,成为本研究领域省内领先、国内乃至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基地。
    (二)在人才培养方面,培养和配备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培养具有创造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培训服务。成为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在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方面,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
  口作用,成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四)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工程、技术、咨询、中介和决策服务,孵化和联合创办高技术产业,推广和转化研究成果,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科学技术辐射基地。 

    (五)在深化体制改革方面,通过实行岗位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学科和实验室建设的示范基地。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三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立项和建设工作实行竞争入选、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科(实验室)建设工作和学术咨询的指导机构,指导学科(实验室)的学术活动和建设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为7至11人,应为单数,由国内知名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本校学者不超过 l/3,省外学者不少于1/3,中青年学者不少于l/3。 

    第五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实行绩效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奖优汰劣,在A、B、C 3类学科(实验室)之间进行滚动。对建设成绩突出、创新能力强、贡献大的,追加经费,培养优势,表彰鼓励。对建设成绩不明显、达不到建设目标的,减拨或停拨强化建设经费,限期整顿或取消其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称号。鼓励所有具有优势和实力的学科(实验室)在滚动发展中参加竞争,并根据发展需要遴选新的优秀学科和实验室进行补充。某一学科(实验室)被遴选进入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实验室)
行列,首先在其所依托学校内遴选其他学科(实验室)增列为省级强化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建立自主发展机制。鼓励高校制订互惠互利政策,多方筹措资金,吸引社会各界对学科和实验室的投入或共建,加快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发展速度。鼓励各重点学科(实验室)广泛开展对外科技服务、决策服务、推广科研成果、科技开发、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造血机能。 

    第七条  省教育厅在每个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中设置1个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由依托学校校长按照岗位要求和选聘条件聘任有关人员。同时指导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重要研究方向上设立若干个校级关键学术岗位,并配备主要学术骨干。省教育厅对省级学科带头人岗位拨付部分岗位建设补助经费,依托学校对在岗人员及其学术队伍成员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领导,依托学校具体实施,省、校共同建设,以学校建设为主。省教育厅负责强化建设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组织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对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  依托学校负责本单位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设置合理的人员岗位,聘任相关人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制订和实施发展规划,并进行检查和落实;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和基本满足需要的建设经费;协调学校各部门支持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协调、支持重大学术活动和教学、科研工作;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工作;学校成立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具体业务工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负责制订本学科(实验室)强化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和实施内部岗位管理制度和分配奖惩制度,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向学校提出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建议;组织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实施科研计划,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强化自身造血功能,积极创办产学研一体化的实体,加快强化建设的步伐,完成强化建设规划任务书的各项指标任务。 

    第十一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应为学校直属的相对独立的教学科研实体,即:实行学科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拥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学校校长、副校长不得兼任强化建设学科(实验室)的(正职)负责人。 

    第十二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负责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双方签订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的教师退休年龄,每届任期2年以上。学校对任职期间需外出6个月以上的学科(实验室)负责人,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实施强化建设规划;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向学校校长提出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建议,负责所设岗位和学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的教学、科研及其它管理工作,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负责向学术委员会和学校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强化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审议和论证;对重大课题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实行人员岗位制,上岗人员由学科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提出聘任建议,报请校长聘任,校长与被聘人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按照合同管理,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对外开放,并建立和实行访问学者制度。 

    第十七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应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步伐,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和推广重大科研成果,同时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为合作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有条件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创办经济实体,加快“产学研”一体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其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设立重点学科(实验室)强化建设专项补助经费,用于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对学科 (实验室)的拨款数额,根据建设情况增加、减少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条  依托学校是建设经费投入的主体,学校投入的建设经费必须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院(系)、学科(实验室)要积极吸引社会捐赠和共建,多渠道地筹措建设经费,使每个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农医类达到800万元,社科类达到2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学校投入的建设经费及自筹的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单独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一并用于学科(实验室)建设,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其中用于硬件建设部分(如:购置仪器设备、先进软件、图书资料等),理工农艺类学科(实验室)不低于70%,社科类学科不低于50%。各类学科(实验室)用于学术队伍建设和稳定、引进优秀学者的经费要有年度预算,依托学校根据学科(实验室)具体情况每年安排10至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中获得的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学科(实验室)建设,同时要奖励有贡献的研究与推广人员。
    第二十三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经费(含多渠道筹措的建设经费),以提高使用效益和建设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便利条件,规划内的正常经费支出要减少管理层次和繁杂手续。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依托学校每年向省教育厅报告一次建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如队伍建设、科研进展、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等;重大学术活动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经费管理制度、实验室用房及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等);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情况 (包括合作单位与合作方式、解决的具体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强化建设学科(实验室)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各有关学校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强化建设重点学科(实验室)年度报表》,报送省教育厅科研处。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每2年组织一次强化建设学科(实验室)的阶段评估活动。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强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学校主管部门和学科、实验室负责人的管理绩效等。评估时重点考察学科、重点实验室的进步幅度,如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的科研成绩及对社会的贡献率和学术梯队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评估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予以鼓励。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奖励;学术梯队建设成绩突出;科学研究成绩突出,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取得显着社会经济效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出先进经验,并在实践中取得显着效果。
    第二十八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做出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决定。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实验或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无明显改善;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托学校支持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强化建设任务;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省内其他高校同一类学科(实验室)的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被评估学科(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在2年一次的阶段评估中,未列入强化建设计划的学科(实验室)达到强化建设条件的,经学校推荐可参与竞评,竞争入选,优胜者列入新一轮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实验室)强化建设计划。
    第三十条  列入强化建设的学科(实验室)如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重点建设的,学校可提出退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后,退出强化建设行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依托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八五”、“九五”期间重点建设的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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