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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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2009.05.19

【标题】 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10616

【实施日期】 810616

【失效日期】

【文号】

【名称】 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前言

为了加强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合理引进和购买仪器设备,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以适应医学科学技 术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器材工作),是医学科研工作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

第二条 器材工作,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为科研服务的原则,贯彻国家 有关科研政策、物资政策和财政政策,讲究经济效果和科研效果,择优供应,重点 装备,兼顾一般,做好综合平衡,实行奖惩制度。

第三条 器材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特别是与科研、教学、医疗、财 务部门,要经常联系,共同商量,紧密协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部属研究单位和医学院校均应单独成立器材处(科),器材工作要与 生活后勤分开;其下属所、医院要成立相应的器材管理机构。

第五条 器材部门的工作,应由主管科研、教学、医疗业务的副院、校、所长 领导。

第六条 要选派热心为科研服务,熟悉器材业务,办事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器材 处(科)的领导工作。

第七条 器材处(科)的业务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需要,对本单位的实验室(研究室)做好装备计划和 发展规划,编制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实验动物等的年度需要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检查。 4.负责仪器的购置、维修、调配,组织协作共用等管理工作。 5.负责领导下属的仪器室、维修室、器材仓库等单位的工作,加强经济管理 和业务管理。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对器材工作人员的分配及对他们的培训、定职、晋升工 作,使器材工作的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大型精密仪器咨询小组或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器材工作人员

第九条 器材工作人员,是指器材管理、采购、供应人员、维修人员,以上人 员均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分别不同情况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条 要分配、充实作风正派,任劳任怨,大公无私,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 文化水平和科研仪器设备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并有一定外文基础的人员担任器材 工作。

第十一条 器材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研究室(实验室)了解科研计划、科研工 作的重点以及进展情况,紧密配合科研重点任务,为其创造条件,及时提供科研器 材。

第十二条 器材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是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 关心这支队伍的发展、壮大和业务水平提高,对器材工作人员要有组织、有计划的 分期分批的进行轮训,提高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可举办仪器训练班、器材管理 学习班。对在职人员的学习提高也要给予足够的支持。

第十三条 器材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晋升。晋升办法可参照(81) 卫计第24号文的规定办理。对不适合做器材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器材部门应根据科研任务及实验室装备计划与财务部门商定后,编 制年度需要计划。尤其是编报大型精密仪器计划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大的工作量; 2.有相应使用、维修仪器的技术力量; 3.有满足安装仪器的条件的房屋(根据仪器不同要求,分别做好通风、恒温 恒湿、防震、防尘及防污染等的防护措施); 4.有足够的经费保证。

第十五条 购置仪器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是国产仪器设备质量良好、 性能稳定能满足科研工作要求的,一般不再从国外进口;低档仪器能满足要求的, 不购置高档仪器。

第十六条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经本单位主管器材的副院(校、所) 长批准,方得上报。属部管仪器的购置(部管仪器品种见附一略)应经部医学委员 会仪器专题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要主管局批准后上报。

第十七条 仪器购进后,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建立操作规程。凡是万元以 上仪器设备要建立仪器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每年向卫生部主管局报告一次购置仪 器情况表(见附件二)。大型精密仪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 由本单位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上机操作。10万美元以上仪器购进后,及时将 验收、安装情况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卫生部科技局报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大型精密仪器组织协作共用,积极创造条件成立 中心实验室(仪器测试中心),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提高仪 器的使用率,要讲求经济效果和科研效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对因任务变更、无安装条件或使用不 当而闲置不用的仪器,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另 行调配。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填写事故报告单(见 附件三),由器材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鉴定情况经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报告卫生部科技局以视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万元以上的仪器报废工作,由本单位器材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 共同鉴定,经主管器材的副院、校、所长审批,然后申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方得 报废。

第二十二条 对仪器认真负责管理,成绩优异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 励;对不负责任,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责任事故者,酌情赔偿, 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器材部门应建立仪器定期计量校准制度,经常保证准确无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供部直属和部与省市双重领导的单位试行,各单位根据具 体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 各省、市、区卫生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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