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9.0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科技资源,强化原始创新,以应用基础研究的重大成果推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跨越式发展,河北省第二届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十五"期间择优建设"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
第二条 研究基地是指直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有良好设备条件、场所和人员优势的创新研究群体。
第三条 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集成基础设施、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优势;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解决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问题,推动新原理与新技术不断应用于生产;为高新技术和科技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吸引、培养、稳定高水平的研究人才;形成在国内外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研究领域。
第四条 研究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以完善的管理制度,良好的科研环境,尽快发展成基础研究优势领域的学术活动中心及高新技术的项目源。
第二章 研究基地的组织
第五条 研究基地以依托单位为主,组合多方优势,形成创新平台和创新群体。由省科技厅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会)共同命名,省基金会主管,归口管理部门为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研究基地设依托单位、主持人和学术委员会。
1.依托单位是承担研究基地任务的牵头单位,组织编写研究基地实施计划书、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落实研究基地的发展并为研究基地发展创造条件、提供相应的支持。
2.主持人是研究基地的首席学术带头人,要接受依托单位的管理,要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学术造诣,有充沛的精力和相当的时间投入研究基地的工作。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谋划、实施研究基地的发展:(1)筹措资金;(2)组织筛选申报项目;(3)培养发展研究队伍;(4)提供创新性研究成果。
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要按研究基地所定的研究方向聘请和调整方向学术带头人,由主持人提名、依托单位审核、省基金会备案;可聘请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持人提出建议名单、依托单位审核、省基金会批复;可直接批准本研究基地相关研究室挂牌。
3.学术委员会是研究基地的科研活动咨询组织,由5—11位研究基地内、外的同行专家组成。成员要学术造诣高,热心研究基地工作,办事公平、公正、认真、负责。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好研究基地的学术活动、评议筛选申报项目或申请追加经费的项目。
第三章 研究基地的选择条件
第七条 研究基地的选择按照"择需、择重、择优"的原则。主要在我省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中的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的优势研究领域中选择。
第八条 研究基地的条件
1.能代表河北省某一优势学科、领域,研究工作有一定积累,具有长期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已形成较好的研究体系,符合我省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需要;
2.有较高学术造诣、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了解河北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3.有良好的研究场所和一定的经费来源,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
4.对河北的基础研究工作发展有辐射和带动作用;对科技进步有推动作用;对科研人员有吸引、培养作用;
第九条 应用基础研究基地依托单位,除具备上述研究基地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
1.重视和支持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经费投入;
2.能够组织、协调、吸引科研人员在研究基地从事相关的研究活动并提供便利条件;
3.有成熟的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四章 研究基地的申报批准程序
第十条 申请研究基地的单位,依据《河北省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纲要》向基金办提交《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实施计划书》。
第十一条 基金办根据申报的材料,经过初审综合后,组织相关专家考察、论证、评选提出建设命名建议,提交省基金会审议批准,同时认定该研究基地的主持人。
第五章 研究基地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被批准后,按照省基金委员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尽快修改《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实施计划书》,一式二份报基金办认定。
第十三条 省基金会通过研究基地依托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对研究基地实施管理,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提高效率的原则,管好研究基地的工作。依托单位每年11月20日前向基金办报告研究基地整体发展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调整建议。
第十四条 省基金会以项目为纽带,在全省优化配置科技资源进行应用基础研究。通过资助项目,推进研究基地的发展。凡申报研究项目方向、研究内容属研究基地方向、内容之内的,均按研究基地项目评审。鼓励优势联合协同攻关。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年6月份向省基金会申报翌年度资助项目时,基金办统一受理。其中属某研究基地方向内的项目,要在申请书封面右上角注明所属研究基地,由基金办选择,交相应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选择项目时要向优势组合单位的项目倾斜、向年轻学术带头人倾斜、向有自主如识产权近期可提供产业化成果的项目倾斜。学术委员会成员要回避本人及直系亲属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研究基地的项目与其他项目一并参加同行专家函审、学科组评审。
第十八条 省基金会每年拿出一定经费择优加强研究基地项目。在研究基地推荐的基础上,每年学科组评审新项目时,从研究基地工作进展突出的在研项目中选择,通过追加经费的方式提高资助强度。
第十九条 经省基金会审定批准资助和增加经费的项目,通知所属研究基地主持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研究经费由基金办直接拨付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项目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增加研究经费,需要调整研究内容、研究时间、项目主持人或撤销的,直接报研究基地主持人,统一在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上讨论提出意见,尔后由依托单位于当年11月底前按基金项目管理要求报基金办。
第二十一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要申请鉴定(验收)的,研究基地主持人首先审查提出意见,尔后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向省基金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归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和省基金会共有。
第二十三条 省基金会每年要对研究基地工作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内容是:
1.研究基地所承担研究项目任务量、完成质量、效果、年计划进度完成率、学术水平发展捉高及影响情况、研究成果对河北科技进步的辐射带动作用;
2.促进人才凝聚、培养与发展作用;
3.以项目为纽带,在省内科技资源联合集成程度;
4.形成的研究领域在国内显示程度;
5.依托单位对研究基地发展提供支撑条件的强度。
第二十四条 "十五"末,省基金会依照《河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实施计划书》统一验收。
对违背或未完成研究基地实施计划、起不到研究基地作用的,由省科技厅和省基金会行文撤销。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各渠道资助项目的经费
2.依托单位相应投入的经费
3.研究成果转化收入提取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
1.省基金会对研究基地项目的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不得层层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仍执行《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冀科金字[1999]4号文),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提取。
2.研究项目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相关的研究活动支出。严格按照《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执行。不得把省基金资助经费按研究活动创收费管理,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奖金的支出。
3.省基金会参照研究基地承担研究的任务量和进展情况,每年专项拨付研究基地主持人一定经费,由主持人控制,用于研究基地协调、专家咨询、学术交流等支出。
4.项目支出帐目清楚,接受省基金会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