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专业协作网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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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专业协作网管理办法(草案)

2009.05.19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上海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专业协作网(以下简称协作网)建设,提高仪器设备及科研设施使用率,集成与整合各种专业技术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共享,降低科技创新成本,加快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作网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化机制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吸收社会各方共同参与,为全社会提供科学仪器设施和专业化服务。
第三条  本市设立上海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专业协作网指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小组)。指导协调小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科委领导担任。
第四条  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
(一)拟订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审核补贴资金计划;
(二)仪器设备和重要科研设施入网核准;
(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入网核准;
(四)对由政府出资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重要科研设施的事项提出预审意见;
(五)其他由指导协调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设立上海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专业协作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挂靠在上海科学院,负责有关协作网运行事宜:
(一)负责协作网及其互联网站的运行管理,专家库建设,项目绩效评估;
(二)制定并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重要科研设施购置需求论证等制度;
(三)开展对科学仪器设备市场分析、协调、咨询等服务;
(四)受理入网申请和补贴申请;
(五)开展统计汇总工作;
(六)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并能提供社会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重要科研设施的拥有者和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作网。
(一)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或5万美元以上、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分析测试的数据正确可靠或能提供精密加工、仪器设备运行正常的科学仪器设备;
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或5万美元以下,但精度较高,国内较少,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的科学仪器设备。
(二)重要科研设施,是指为进行某项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建筑等设施。其设施的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试验或测试的数据正确可靠、设施系统运行正常。
(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管理两家单位以上(包括本单位)数量较多的仪器设备及设施、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管理优势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提供各项专业技术服务。
第七条  本市设立协作网专项资金。除支付协作网管理费用等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补贴:
(一)用户使用本市入网仪器、设备、设施可申请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所支付测试费或加工费的2-5%。但承担市级科研项目的用户所发生的测试费或加工费在原项目经费中支出,不再另补。
(二)国家在沪的科技投资建设项目,符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增进各类创新资源的互动,并符合入网条件、提供对外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重要科研设施,可申请补贴。
(三)入网仪器设备设施的拥有单位可根据所承担的国家和市重点科研项目的测试服务情况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情况(包括数量、质量、效率等情况)申请补贴。在通过绩效评估、专家评议后,按考核结果分别给予补贴。
(四)共享成绩显着的机组单位(包括开机率高,服务优良,样品数多,业绩明显等),因机组长久运作需要更新的,可在资金筹措基本落实的情况下申请适量的补贴。
(五)社会服务量大(指对外服务机时多、样品量大、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入网仪器设备设施拥有单位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可获得年度奖励金,以鼓励在共享服务中作出贡献的机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奖励的名额与额度由管理中心提出建议,由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八条  入网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拥有者应遵守职业道德,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九条  本市每两年对入网仪器设施进行一次核查调整,确保协作网的先进性和实效性,满足本市科学技术发展需要。
第十条  对违反承诺,给委托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入网单位,将按情节轻重,作出教育、警告和退网一年的处理,特别严重者作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  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入网单位或者用户,一经查实,分别作出取消入网资格和暂缓提供一年网上服务资格等的处理,并在网上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
200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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