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9.05.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优势,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利用率,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坚持自愿原则,参与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为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积极参与重庆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与利用,特设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
1.对用户使用协作共用仪器设施实行价格优惠补贴;
2.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根据其协作共用工作绩效给予相应的奖励;
3.对协作共用仪器设施升级改造的补贴;
4.对协作共用仪器设施更新、添置的补贴;
5.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6.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经费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物价局以及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市科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物价局分管领导担任。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1.统筹协调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工作;
2.审定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发展目标和模式;
3.审定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规章、制度;
4.协调筹集资源共享专项资金;
5.监督资金投向和使用效果;
6.审定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市科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委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科委条件财务处分管处长担任。
第六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制订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规章、制度;
2.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3.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方案;
4.审定协作共用仪器设施名单;
5.审定协作共用仪器设施升级改造补助方案;
6.审定更新、添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及补助方案;
7.负责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的审定和管理;
8.组织开展与兄弟省市交流与合作;
9.管委会日常工作及管委会授权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负责评估协作共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性能指标和仪器机组技术水平;
2.考核和检查协作共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机组服务质量;
3.对用财政资金添置重大科学仪器设施方案进行评议;
4.组织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
第九条 成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挂靠重庆市科学技术信息中心,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服务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推进工作,组织协调仪器设施拥有单位、专业服务机构、分中心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2.受理社会单位参与协作共用的申请;
3.受理协作共用补贴申请;
4.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信息网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5.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平台的宣传;
6.组织开展分析测试人员的技术培训;
7.按照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预算及其使用方案,对专项资金进行账务管理。
8.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可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建立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1.单台(套)价值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数量达30(套)以上;
2.本单位内部有开展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的工作基础;
3.有指定机构,并配备有专职人员负责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工作;
4.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机制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第十二条 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推进本单位科学仪器设施内部协作共用工作;
2.与服务中心联动,组织、推动本单位仪器设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3.负责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工作的日常管理、总结以及专项资金补贴的申请。
第三章 仪器设施参与协作共用的申请与审定
第十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参与协作共用的条件
在渝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参与协作共用。
1.仪器性能指标达到本市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
2.仪器运行正常,有足够的机时对外提供服务;
3.仪器机组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分析测试技术人员;
4.仪器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台价值在10 万元以上且具有特殊功能;
5.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同意将其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并自愿接受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参与协作共用的申请与审核
1.由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协作共用仪器及设施信息表》,报送服务中心。
2.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参与协作共用的仪器设施的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和单位协作共用服务水平进行评估。
3.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以及协作共用仪器设施配置状况确定参与协作共用的仪器设施名单,由管委会办公室通知仪器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参与协作共用的仪器设施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以达到协作共用仪器设施技术指标先进,配置合理的目的。
第四章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协作共用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应享有的权利
1.对按照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外服务实行价格优惠的部分,有权获得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的补贴;
2.根据协作共用工作绩效获得相应的奖励经费;
3.使用协作共用仪器设施,申请享受团体会员优惠补贴;
4.申请享受协作共用仪器设施升级改造补贴;
5.申请享受协作共用仪器设施更新、添置补贴;
6.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
第十七条 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1.协作共用仪器设施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并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并按照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用户实行相应的价格优惠;
2.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用户的分析测试任务;
5.接受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协作共用仪器设施对外服务收费与优惠补贴
第十八条 协作共用仪器设施对外服务收费原则
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协调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张贴在实验室显要位置并在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平台网站上公开。
第十九条 协作共用大型科学仪器及设施对外(指本单位以外)提供服务时,对本市范围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实行优惠收费。
(一)大型科学仪器对外服务按以下比例优惠收费:
1.对全市所有用户,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有关证明材料,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优惠10%;
2.对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凭团体会员优惠卡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优惠20%;
3.对市级(含市级部门)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凭科技计划项目优惠卡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优惠30%。
4.同一项目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一项最高比例优惠。
(二)大型科技设施对外服务优惠收费额度由用户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管委会办公室审定后,由服务中心通知用户和设施单位。
第二十条 社会用户使用协作共用仪器设施时按优惠后的金额付费,优惠部分的费用由管委会办公室用专项资金补贴给仪器单位。优惠补贴费用作为仪器机组对外服务收入的组成部分,仅用于仪器设施运行维护和人员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协作共用优惠卡的申请与发放
1.科技计划项目凭科技计划合同或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服务中心申领项目优惠卡。项目优惠卡上载明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类别、合同编号、优惠比例、合同有效期限等信息。科技计划项目优惠卡在有效期限内使用有效。
2.参与协作共用的单位,凭单位申请报告直接向服务中心申领团体会员优惠卡。优惠卡上载明申请单位、优惠比例、有效期限,优惠卡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有效期满后,由管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对使用较好、成效显着的单位继续发给团体会员优惠卡,对使用较差的单位将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协作共用仪器设施机组对外服务时应按要求填写《委托分析测试登记表》,并由委托方在《登记表》上对服务质量和满意度做出评价,作为协作共用仪器设施申请补贴、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分析测试优惠补贴划拨申请与拨付
1.由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按规定填写分析测试优惠补贴汇总表,将汇总表、委托分析测试登记表、对外服务收费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交服务中心;
2.服务中心每季度汇总一次分析测试优惠补贴申请,并审查核实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审定;
3.服务中心凭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出具的发票将优惠补贴经费拨付仪器设施拥有单位。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资源共享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对协作共用优秀的单位、仪器机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1.设立年度工作奖
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底组织对协作共用仪器设施机组和服务分中心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度,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机组技术人员和分中心管理人员。
2.设立表彰奖
管委会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表彰和奖励协作共用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仪器设施单位推荐先进名单和事迹,经办公室评选并报管委会批准后,以市科委名义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协作共用成绩显着的单位,因协作共用仪器设施长期运行需要升级改造、更新和新增的,在资金基本落实的情况下,可申请获得升级改造、更新和新增仪器设施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仪器设施拥有单位和机组不履行协作共用义务的,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取消奖励资格、取消协作共用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收回补贴经费、停止划拨仪器设施拥有单位的所有补贴经费、取消协作共用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