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暂行管理办法
2012.05.24
一、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重要决策,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盘活科研条件存量,推进我市大型科学仪器的共建共用,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的作用,提高利用率,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水平,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决定成立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协作共用网)。为使协作共用网能够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作共用网的工作宗旨是:充分利用我市区域内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努力盘活科研设施存量,建立跨系统、跨部门、服务于全市区域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体系。
第三条:协作共用网以专管共用、实施协作共用奖励、科研项目测试补贴等办法,为全市各行业科研活动、新产品研发提供仪器保障,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的利用率。
第四条:设立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保证协作共用网正常运转。
二、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卫生局、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共同组成。管委会是协作共用网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指导、参与筹措专项资金;审定、评议资金的年度预算、投向和效果;审定协作共用网管理中的重大事宜及发展方向、规模和任务;推广大型科学仪器先进技术和使用经验;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是协作共用网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条件财务处,由市科委大型精密仪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职责是:代表管委会负责协作共用网和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考核协作网的运行绩效;负责协作共用网的年度预算、组织协调、统计汇总、信息反馈、调研、总结等工作;组织实施对入网单位和入网仪器机组的奖励,对科研项目测试补贴等事项。专家委员会由大型科学仪器技术、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是协作共用网的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选择与审定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和入网仪器机组名单;评价与考核入网单位和入网仪器机组的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
三、大型科学仪器入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天津市区域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技术检测、企业单位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填写《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承诺书(一式两份)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入网。入网仪器条件:
1、仪器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性能指标达到天津市区域内现有装备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2、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故障率不高于5%。
3、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4、仪器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所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
5、有与仪器相适应的专家管理仪器并有稳定的人员队伍,仪器使用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6、仪器所在单位经济及业务情况稳定,愿意为社会提供全方位服务和技术支持,有书面承诺。
第八条: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建网规划和布局,提出入网仪器名单,报管委会审定后,发出协作入网通知书。
第九条:管委会办公室将《委托测试登记表》发至协作共用成员单位。用户根据管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公告,直接与协作共用成员单位联系委托测试事宜。委托测试为有偿服务,收费按协作共用成员单位公布的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协作共用成员单位接受用户委托测试并在完成任务后填写《委托测试登记表》,该表需经委托单位签字、盖章,年度末将《委托测试登记表》及发票复印件上交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协作共用网入网机组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入网仪器季报表》和上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发展规划、专项资金、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对入网仪器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资金出资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入网和优先享用协作共用网资源权。
四、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和科研项目测试补贴办法,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入网仪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下列承诺:
1、入网仪器向社会公开单位名称、仪器名称、型号、功能、收费标准、使用人员、联系电话、地址、网页等。
2、保证入网仪器正常运行,及时提供服务。
3、保证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4、保证为用户提供快速、准确、及时、有效的分析测试结果。
5、保证不拒绝接受用户正常的检测任务。
6、保证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规定以外任何费用。
7、积极配合管委会办公室的管理工作,绝不搞弄虚作假的行为。
8、违反承诺,按照协作网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第十五条:对违反上述要求,管委会可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入网资格。
第十六条:凡遵守承诺,提供优质服务者,由专家委员会提供评估意见,管委会办公室依据奖励办法的规定,评选出先进单位和机组,经管委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对象为入网仪器拥有单位和机组。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