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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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于2015/1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地区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协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学科平衡。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第三条严格执行院士标准和条件。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工作单位在北京的高级工程师(正高)、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军队行政干部不作为院士候选人(兼任技术职务的除外)。
  被推荐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注重推荐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以及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和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四条市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推荐单位向市科协推荐候选人;市科协经初审向中国科协报送推选结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科协常委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工作方案,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机构组成原则和组成人员等,均应经过市科协常委会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推选结果须向市科协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市科协设立以下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机构:
  (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北京地区院士候选人的推选工作,指导推选委员会、材料审核委员会开展工作,研究决定推选工作的重要事项,审定推选结果。组长由市科协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市科协常务副主席担任;成员由推选委员会、材料审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监督委员会主任组成;领导小组设置9人。
  (二)推选委员会。负责向中国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按照中国工程院9个学部的类别设置安排相应专家,其中主任、副主任由市科协副主席中的院士担任;委员由市科协八大代表中的院士组成,个别专业欠缺的学科聘请相应的专家;委员会设置13人。
  (三)材料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按照中国工程院9个学部的类别设置安排相应专家,其中主任、副主任由市科协副主席中的院士担任;委员由市科协八大代表中的院士组成,个别专业欠缺的学科聘请相应的专家;委员会设置13人。
  (四)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推选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全程监督。主任由市科协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市科协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熟悉人才人事工作的市科协常委及市科协机关纪委、人事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置5人。
  (五)推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人事部,负责院士候选人推选的日常工作,对推荐单位报送的被推荐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为领导小组、推选委员会、材料审核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服务。
  第七条推荐单位包括:
  (一)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候选人推荐工作。
  (二)市科协所属高校科协、企业科协、科研院所科协等,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候选人推荐工作。
  第八条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实行常务理事会(委员会)负责制,负责推荐本学科(专业)或本单位的候选人,审查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并填写结论性意见,经常务理事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科协推选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不作限制,但必须严格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推荐单位不受理个人申请,不接受以理事、常委等个人名义进行的推荐。
  第十条推荐单位实施动态调整。凡连续两次推荐的候选人全部未能通过市科协初审的,暂停下一次推荐资格。

第三章 推选程序

  第十一条市科协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制定方案。按照中国科协规定的要求,制定市科协推荐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方案。
  (二)发布信息。市科协通过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向所属学会、基层组织发布院士推选工作的相关信息。
  (三)组织推选。推荐单位根据院士候选人的条件和推选要求,组织本学会或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四)形式审查。推选工作办公室负责接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登记、分类等工作。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五)初审。推选委员会对被推荐人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应超过委员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荐。
  (六)审核材料。审核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被推荐人材料的完整性、学术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七)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推荐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市科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意见属于建议类的,由推选工作办公室酌情处理,必要时请示领导小组后处理;收到投诉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处理。公示期结束后,有关投诉可向中国科协反映。
  (八)报送结果。推选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市科协常委会报告,并以文件形式将推选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同时报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需按以下流程组织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组织3名或3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对被推荐人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单位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推选工作办公室报送推荐结果。
  推荐单位应提供反映被推荐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应包括主要学术团体兼职,重要科技奖项,发明专利情况,代表性论文、着作,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等信息。
  推荐单位应提供《同行专家评议表》,包含3名或3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专家署名的推荐意见,并附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推荐单位应提供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被荐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鉴定材料。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十三条  惩戒机制。推荐单位不按照程序推荐院士候选人的,当次推荐无效;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推荐无效,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3次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回避制度。推荐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投诉信截止日期为当年公示日期结束前,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公示截止日期的投诉不再受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涉及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交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北京市科协推选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及处理情况随同院士候选人材料报送中国科协。
  第十六条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荐推选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荐人必须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
  (二)被推荐人所有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推选资格。
  (三)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评审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并对材料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四)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工作要求
  (一)尊重推荐单位的自主推选权,不得干扰推荐工作。
  (二)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三)自觉抑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荐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推荐推选和评审应严格把握标准,实事求是评价,全面客观分析,民主科学评议,保证推荐推选质量。
  (五)“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六)被推荐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目请客送礼,或进行影响推荐推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七)被推荐人如被投诉,被推荐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监督委员会监督推选工作的全过程,确保推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北京市科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5年1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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