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人员获取学术劳动报酬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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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人员获取学术劳动报酬的政策建议

作者: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 涂平 来源:调宣部 发布于2016/02/26

  一、科研人员的学术劳动应得到充分尊重
  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所投入的学术劳动是一种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的高强度劳动,这种劳动需要耗费大量的脑力与精力,需要科研人员打破工作日的界限,夜以继日地工作,这是科技劳动力具有更高价值的原因之一。科研人员的学术劳动对社会的贡献直接体现了科研人员的自身价值,因此,科研人员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既是科研主管部门对科研人员从事创新性工作的一种激励措施,也是对其学术劳动的认可和尊重,从中体现着政府科技政策的价值趣向。
  二、北京科研经费管理的现状
  现行的北京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遵循的是2010年出台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其对人员费的管理规定是,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虽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课题经费中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可以用于科研人员激励费,科研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费补偿,但并不完全是对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所付出的学术劳动的等价合理补偿。
  目前首都高校和专业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基本工资普遍偏低,工资收入与他们付出的学术劳动不成正比,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造成了科研工作的短期行为,客观上不利于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三、国外政府对科研人员学术劳动提供报酬的方式
  1.科研项目人员费不设硬性比例限制
  据调查,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中相当一部分用于人员费,即参与科研项目的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福利、保险、博士后工资、研究生学费和聘用人员劳务费等。另外,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对人员性经费没有硬性的比例限制,但由于有些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实行年薪制,无论其教授或科研人员从事多少研究项目,他们从各项目中获得的收入总和也不能超过其年薪。对于大学内的全职教师从事科研活动,从大学领取的工资加上从科研项目中领取的劳务费用不能超过其12个月工资总和。如美国实行的是教授9个月工资制,也就是说教授一般每年只能领到9个月的工资,另外3个月的工资可以从所承担的项目里拿钱,但是无论其所承担的项目大小或承担几个项目,项目负责人最多只能拿与自己工资等额的3个月酬劳。
  2.实施科研项目全经济成本核算
  在英国,人员费用是科研项目经费成本的重要构成。科研人员申请科研项目时,利用全经济成本核算(FEC)方法将人员费成本纳入项目预算,因此科研人员的学术劳动是可以获得报酬的。
  从2005年开始,英国出台了科研项目全经济成本核算方法,试图计算出项目实际花费的全部成本。FEC 将项目的全部成本分配到4个成本项中进行核算,这4个成本项分别为直接发生成本、直接分配成本、间接成本以及其他成本。直接发生成本包括项目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费用,专门为项目购买的设备、消耗品费用,以及其他活动如差旅费等。直接分配成本包括几个项目共用的人员费、设备费等。间接成本包括提供研究支撑的人员费用、事务性及行政人员的费用以及图书馆及信息中心等的费用。在英国FEC改革中,提出了一套计算方法:一是采用在一年中要求研究人员用一段时间填写工作时间表的方式,来测算科研人员在某项目上投入时间的多少;二是采用一定计算规则折合算出该项目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全时当量(FTE)总和;三是根据全时当量总和计算出人员成本。科研人员全时当量(FTE)除用于计算科研人员成本外,也是计算机构间接成本的重要依据。
  美英等国的做法在不同程度上为科研人员学术劳动提供了报酬,不仅体现了科研人员智力劳动价值,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了合理回报,而且充分体现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导向。
  四、国内其它地区对科研人员学术劳动提供报酬的方式
  在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上,尤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劳动报酬管理方面,广东省和上海市已经率先做出了调整,有效解决了财政科技项目中科研人员的劳动报酬问题,极大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科研水平和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武汉市和南京市在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收益方面,为参与科研人员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制定了相关政策,使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了合理回报,提高了科研人员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1.扩大人员费用列支范围,允许科研人员获得劳动报酬
  上海市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劳务费列支范围。《办法》中规定:“劳务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引进人才的费用。项目(课题)参加人员指项目(课题)责任人、项目(课题)高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生、中初级研究人员、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包括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而引进的人才。
  广东省考虑到不同项目对人力资源成本费列支范围有不同的依据和要求,难以做出统一、完整的规定,因此,2012年3月起实施的《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没有对列支范围明确说明。但在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工作中,把列支人员经费的适用主体扩大到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列支人员经费范围也拓展到了工资、补贴、社保等方面。
  2.提高人员经费列支比例,提高劳动报酬
  广东省将人员经费列支比例法定化。在《条例》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五十”。
  上海市用“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提高了劳务费的列支比例。上海市《办法》明确规定:劳务费资助的总额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20%以内;对于软科学研究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课题),劳务费资助的总额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资助总额的50%以内。
  3.完善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明确劳动报酬比例
  上海市《办法》规定:“劳务费应按实填报。其中申请专项经费资助数按项目(课题)责任人控制在5000元/人月以内、项目(课题)高级研究人员控制在3000元/人月以内、项目(课题)参与人员控制在2000元/人月以内填列,引进人才的资助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课题)劳务费资助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确定。
  4.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收益作为科研人员劳动报酬
  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其转化后的收益归属科研人员,也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对此,武汉市和南京市制定了相关突破性政策,其中,武汉市在《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规定:开展国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汉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南京九条”规定: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五、对北京完善科研人员获取劳动报酬方式的建议
  1.推行科研项目“全成本核算”
  借鉴英国科研项目FEC改革等有关经验,市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一套科研项目全成本核算制度。在进行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时,依照“全成本”统一要求,严格按照各项费用实际发生数计算科研支出,科学合理、完整地核算各项科研成本,确定人员经费的合理水平。通过计算科研人员在某一科研项目上的工作全时当量(FTE),并参考美国做法,按照一定标准来提取人员经费。
  2.在科研项目直接成本中开支“科研津贴”、“劳务费”
  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借鉴广东和上海的做法,扩大科研项目直接成本中劳务费支出范围,提高人员经费预算比例,相应削减一些无关性支出,如削减或严格限制餐饮费、招待费等模糊性很强的项目报销。人员费不仅限于研究生和临时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开支,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可根据贡献大小也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酬金或“智力补偿费”,作为科研人员学术劳动的合理经济补偿。
  3.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补偿学术劳动的机制
  目前的科研项目政策明确规定,反映科研人员学术劳动的“人员绩效支出”从间接费用中安排,为合理补偿科研人员的学术劳动,应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的比例。同时,建立健全间接费用中人员绩效支出管理办法,明确人员绩效激励支出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确保间接费用补偿学术劳动落实落地。另外,结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健全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核算和绩效评定办法,探索在绩效工资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补偿学术劳动的机制。
  4.制定补偿科研人员学术劳动的政策实施细则
  科研项目中人力资本价值的体现是应当让科研人员享有科技成果收益权,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创造成果的科研机构,进一步为创新创造松绑加力。通过采取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将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更多收益补偿科研人员学术劳动。同时,制定成果转化收益补偿科研人员学术劳动的政策实施细则,从单位预算管理到收益分配等出台相关规定,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使得该项政策落到实处,从而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团队和人员,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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