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北京电子学会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二章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评价的范围包括北京电子学会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同时服务于社会其他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着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六条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评价原则
第七条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北京电子学会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八条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北京电子学会独立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向北京电子学会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北京电子学会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北京电子学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北京电子学会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评价机构。
第九条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评价形式
第十条 评价实行专家负责制,按照成果类别和专业特点组成专家组。每位专家独立形成评价意见,经会议讨论,形成会议意见,会后根据委托协议,形成评价报告反馈申请单位或个人。北京电子学会通过官网和其它形式对评价结果对外发布。
第五章提交资料
第十一条评价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北京电子学会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学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着作;
(3)论文(论着)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着)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评价可由科技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北京电子学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向北京电子学会提出成果评价需求。对符合评价范围的,学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得接受委托;
(二)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由北京电子学会选聘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行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价咨询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三)专家评价。由每位咨询专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学会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每位咨询专家的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四)评价负责人在综合所有咨询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
(五)北京电子学会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评价时,由北京电子学会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北京电子学会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七章评价咨询专家
第十七条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十八条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十九条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北京电子学会从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条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北京电子学会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八章分类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成果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
第二十二条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第二十四条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第二十五条评价机构参考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确定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
第九章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
第二十七条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北京电子学会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二十八条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委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在征得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咨询专家名单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章费用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北京电子学会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评价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三十条评价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当地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评价委托方与北京电子学会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并报评价机构试点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北京电子学会按照实际工作量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