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总会 (简称:北京老科总或总会);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BASST)。
第二条 本会主要是由北京地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自愿结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是北京地区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组织老科技工作者继续发挥作用的平台,是龙井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服务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龙井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27号(邮编:1000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的发展规律,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二) 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北京市及国家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三)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面向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社区居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做出贡献。
(四)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科技开发、工程设计与监理、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五)兴办与章程宗旨相符合的科技、经济、医疗、卫生、保健、教育等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
(六)动员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下乡活动,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提供服务。
(七)组织开发老科技人才资源,向国内外举荐老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
(八)加强同兄弟省市和港、澳、台及国外老科技工作者组织的友好交往与联系,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表彰奖励优秀老科技工作者和先进老科技工作者组织,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主要由单位会员组成,其中有:
(一) 北京市各区县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二) 北京市属企事业单位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三)中央在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四)北京地区其他各有关单位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0名以上老科技工作者;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成立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第九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章程和组织机构名单;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批登记;
(四)办理入会手续,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单位会员证和印章。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吸收个人会员,由单位会员造册上报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个人会员的管理权限属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可参照本章程内容制订个人会员的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聘任名誉会长,聘请顾问,授予荣誉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北京市科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协批准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变更和增补理事;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审批所属组织和会员的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组织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变更和增补理事;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审批所属组织和会员的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但根据老科协的实际,如工作需要,经北京市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龄,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或驻会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对会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
(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会员称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必须执行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分支机构受本会理事会领导,由本会法人委托该分支机构一位领导作为法人代理人,承担法人职责。
(三)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称为“北京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总会××协会”(××为所在单位名称)。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2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